(2016)黑062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X、邱XX、陈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邱XX,陈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富兴小区,无职业。2006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利,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人邱XX(绰号“大孩”),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龙镇长山村村民,住该村,2016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XX,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新站镇,无职业。2016年7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6日经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邱XX、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邱XX、陈XX、辩护人王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下旬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X在肇源县义顺乡郎卜屯西侧约500米的空地处私设化油点,安装了两个地下储油罐加热原油,将原油脱水后销赃。高X作为组织者在幕后操控,并雇佣被告人邱XX、陈XX、宋XX(已判刑)、李XX(已判刑)、罗XX(已判刑)等人为其倒卖原油。宋XX负责所有原油的收购,李XX操作一台装在四轮车上的抽油泵,将原油装入黑B616**黄色翻斗车内,由邱XX驾驶该车选择地点将原油倒入辽H179**挂式油罐车内,后由陈XX、罗XX共同驾驶罐车销赃至辽宁、河北省等地。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陈XX与罗XX、邱XX、李XX等人,在向油罐车内倒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车辆五台,原油共计44.78吨,当场抓获倒油的被告人李XX、罗XX及望风的宋XX。宋XX随身携带的黑色酷派手机中一条信息显示宋XX收购“小奎”的原油数量,该部分原油均运至高X的收油点,根据短信记录的内容及宋XX供述,截止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宋XX为高X非法收购“小奎”的袋油数量为4.02吨,价值人民币8972.64元。被告人高X倒卖原油共计48.80吨,总价值人民币99121.76元;被告人邱XX、陈XX参与倒卖原油共计44.78吨,纯油价值人民币90149.12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X、邱XX、陈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X系团伙主犯,邱XX、陈XX系团伙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X、邱XX、陈XX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王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高X有下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综上,恳请法院给被告人高X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邱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下旬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X在肇源县义顺乡郎卜屯西侧约500米的空地处私设化油点,安装了两个地下储油罐加热原油,将原油脱水后销赃。高X作为组织者在幕后操控,并雇佣被告人邱XX、陈XX、宋庆国(已判刑)、李XX(已判刑)、罗XX(已判刑)等人为其共同倒卖原油。宋庆国负责所有原油的收购,收油地点位于肇源县义顺乡新西北屯北侧约400米的树林带内,并以每吨1300-1400元钱的价格收购“小奎”(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等人销赃至此的原油,积攒一定数量后运至化油点。李XX等工人将袋装原油划开后装入地下储油罐中,并加热给罐内原油脱水,脱水后,李XX等人操作一台装在四轮车上的抽油泵,将原油装入黑B616**黄色翻斗车内,由邱XX驾驶该车选择地点将原油倒入辽H179**挂式油罐车内,后由陈XX、罗XX共同驾驶罐车销赃至辽宁、河北省等地。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陈XX与罗XX、邱XX、李XX等人,在向油罐车内倒油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车辆五台,原油共计44.78吨,当场抓获倒油的被告人李XX、罗XX及望风的宋XX。宋XX随身携带的黑色酷派手机中一条信息显示宋XX收购“小奎”的原油数量,该部分原油均运至高X的收油点,根据短信记录的内容及宋XX供述,截止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宋XX为高X非法收购“小奎”的袋油数量为4.02吨,价值人民币8972.64元。被告人高X倒卖原油共计48.80吨,总价值人民币99121.76元;被告人邱XX、陈XX参与倒卖原油共计44.78吨,纯油价值人民币90149.12元。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高X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2016年7月6日,被告人邱XX、陈XX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邱XX、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投案说明、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原油回收证明、含水化验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价值计算说明、价格证明、证明、车辆存放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及户籍证明;证人宋XX、罗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高X、陈XX、邱XX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邱XX、陈XX收购的原油是赃物,仍非法收购原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邱XX、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高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XX、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邱XX、陈XX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赃物缴回被害单位,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邱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思朋代理审判员 李宇峰人民陪审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