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豪翔布行与曾焕泼、陈晖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豪翔布行,曾涣泼,陈晖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豪翔布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蔡世陈,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曾涣泼,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晖汝,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豪翔布行与被执行人曾焕泼、陈晖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焕泼、陈晖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豪翔布行款项87851元及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豪翔布行与被执行人曾焕泼、陈晖汝于2016年10月20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曾焕泼、陈晖汝按87851元支付并分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豪翔布行与被执行人曾焕泼、陈晖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2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