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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会才与姚宜民、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才,姚宜民,姚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6094号原告:朱会才,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民,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宜民,男,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被告:姚娇,女,汉族,住睢宁县,余项不详。原告朱会才与被告姚宜民、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朱会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朱会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鹿一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