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铁梅与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梅,赵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011号原告:张铁梅,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赵晓波,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梅诉被告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铁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铁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铁梅负担。审判员 韩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