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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0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谷治英与戚亚伟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治英,谷启付,谷怀英,谷怀侠,谷怀彬,谷盼盼,谷怀合,戚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056-1号申请执行人谷治英,女,193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刘庙村李庄。申请执行人谷启付,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宁小村谷小宅。申请执行人谷怀英,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老寨村杨庄。申请执行人谷怀侠,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段坡。申请执行人谷怀彬,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宁小村谷小宅。申请执行人谷盼盼,男,1983年2月14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宁小村谷小宅。申请执行人谷怀合,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宁小村谷小宅。被执行人戚亚伟,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瓦房村委会大戚庄。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戚亚伟所有的皖K38T**号五征牌汽车,皖K9F6**号五征牌汽车两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