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忠文与被执行人袁金春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文,袁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汪忠文,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袁金春,男,汉族,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忠文与被执行人袁金春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忠文于2016年12月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汪忠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