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036号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381号。法定代表人: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荣,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检,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湘潭县花石镇。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到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伏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