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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覃纪解、覃国站相邻通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纪解,覃国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覃纪解,男,1972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覃国站,男,1968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覃纪解与被执行人覃国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除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家门前通道上的石头,恢复原状。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义务,清除了堆放在申请执行人家门前通道上的石头,恢复原状。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谢玉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