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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雷小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刑初1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小凤,男,苗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小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7日10时许,在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宏和鞋业A5车间内,被告人雷小凤及谢某某、吴某某与熊某某发生口角,后谢某某、吴某某与熊某某扭打在一起,雷小凤见状手持一把铁质竹面的凳子击打熊某某的头部,造成熊某某右侧头顶骨塌陷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熊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雷小凤经将乐县公安局民警传唤,主动在将乐县工业园区宏和鞋业厂门口等待民警前来。雷小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熊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雷小凤到案经过补充说明、住院预交金收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商某某的证言;公(将)鉴(伤检)字(2016)0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小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小凤经传唤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赔偿被害人熊某某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对雷小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小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 云人民陪审员  许建生人民陪审员  黄爱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第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