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森、蔡淑芝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振国,经理。被执行人林志森,男,1955年4月8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南苑小区。被执行人蔡淑芝,女,1957年8月22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南苑小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森、蔡淑芝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655.36元及违约金、卫生费96元、清运垃圾费3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淑芝在银行的存款3926元扣划至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