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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振桃与高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桃,高大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188号原告:罗振桃,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高大进,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桃诉被告高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振桃负担。审 判 长  冯立章代理审判员  杨婷焕代理审判员  徐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宝燕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