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罗振桃与高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桃,高大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188号原告:罗振桃,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高大进,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桃诉被告高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罗振桃负担。审 判 长 冯立章代理审判员 杨婷焕代理审判员 徐旭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宝燕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