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文会、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会,李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536-1号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英,总经理。被告:张文会。被告:李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会、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田建江陪审员 李林森陪审员 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