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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文会、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会,李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536-1号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英,总经理。被告:张文会。被告:李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会、李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平山县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田建江陪审员  李林森陪审员  李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