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行审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04行审114号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惠,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毕黎鹏,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公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武以仁。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沙市监罚字[2016]第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沙市监罚字[2016]第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大连乐特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6日进行了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沙市监罚字[2016]第50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陈莹莹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