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丁昌平与李晓凯、王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昌平,李晓凯,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912号原告:丁昌平,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军,泰州市姜堰区蒋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凯,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军,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北路1号1-3层。负责人:李福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昌平与被告李晓凯、王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丁昌平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