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879号-2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79号-2申请执行人: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黄培应,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城县皖鑫新型节能墙体砖厂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