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成群,谢远胜与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求支付土地复垦补偿金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远胜,谢成群,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忠县官坝镇四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3行初54号原告谢远胜,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谢成群,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官坝镇官坝场人民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047-1。法定代表人雷春生,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先洪,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晓芹,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海龙,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1521-0。法定代表人李心国,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副职负责人莫宣春,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东,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建国,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忠县官坝镇四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官坝镇四友村。负责人唐翠萍,忠县官坝镇四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胜、原告谢成群与被告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第三人忠县官坝镇四友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支付土地复垦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0月21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远胜、谢成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胜、原告谢成群撤回对被告忠县官坝镇人民政府、被告忠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第三人忠县官坝镇四友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支付土地复垦补偿金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远胜、原告谢成群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方 元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