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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被执行人洪某,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洪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立调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立调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