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洪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住所地九台市卡伦镇。被执行人洪某,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洪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立调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立调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