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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锡雅迪电动车厂员工。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增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三轮车在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设有机动车交通信号灯与方向指示交通信号灯组合控制的锡梅路口,在新洲路由北向南直行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状态下越过停车线,由北向南进行路口继续直行,遇戴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无锡J81022电动自行车在锡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洲路口,在锡梅路由东向西方向直行交通信号灯绿灯指示下越过停车线,进入路口继续直行,结果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规定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62000元,被害人方某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戴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胡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