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华,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海鹏,职务:社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华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林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