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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姜开臣与王云侠、杨红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臣,王云侠,杨红军,周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姜开臣,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云侠,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红军(曾用名杨留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福建(曾用名周永华),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开臣与被执行人王云侠、杨红军、周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