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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4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世明与宗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明,宗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4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明。被执行人宗建荣。陈世明与宗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宗建荣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世明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6元,由被执行人宗建荣负担。因被执行人宗建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世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请求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执4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培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