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于慧恒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13号被执行人于慧恒,男,199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慧恒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慧恒主动履行了缴纳罚金500元的义务,另支付给本院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刑公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方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