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善会廖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善会廖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8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窜至中山市横栏镇XX永盛市场附近路段,以人民币100元向邓某2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身上缴获手机1部,从邓某2邓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0.04克,并在现场缴获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丢弃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公安局六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邓某2邓某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善会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04克、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怡黄雪仪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