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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莲姣与方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莲姣,方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异52号案外人方骁。申请执行人王莲姣。被执行人方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莲姣与被执行人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方骁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方圆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方骁称,方圆系我父亲,2016年7月16日因病去世。建德市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向方圆的退休金账户拨付了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抚恤金人民币23000元,现建德市人民法院将方圆的退休金账户予以冻结,我认为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方圆的遗产,要求解除对方圆退休金账户中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冻结。案外人方骁为证明其异议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死亡证明,证明方圆于2016年7月16日因病去世;2、领取待遇人员待遇终止业务回执单,证明建德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向方圆的退休金账户拨付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和抚恤金人民币23000元。经审查,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莲姣与被执行人方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浙0182执恢46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方圆在中国银行建德寿昌支行账户内存款,裁定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2086元,该账户为方圆的退休金账户。方圆于2016年7月16日因病去世,建德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向方圆的退休金账户拨付了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和抚恤金人民币23000元。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拨付给死者家属的安葬费用、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等,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上述款项并不属于方圆的遗产,本院对方圆退休金账户内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冻结有误,应予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82执恢460号执行裁定项下冻结的账号为的中国银行建德寿昌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人民陪审员 蒋雅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