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陈军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华,陈军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713号原告:杨新华,男,193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军任,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华诉被告陈军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华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