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6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立祥,局长。被执行人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可,职务不详。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与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896211.19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96211.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远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