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云宇申请执行刘俊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宇,刘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宇(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309194212),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胜利街。被执行人:刘俊青(公民身份号:232131197504023334),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石城村万有屯。本院在执行马云宇与刘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券等,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马云宇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语评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