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3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31刑更215号被告人王学海聚众斗殴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更215号罪犯王学海,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王学海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4月累计获奖88.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王学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学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 军审 判 员  李 伟审 判 员  卓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