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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刘均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06号罪犯刘均,外号“均均”,男,出生于1985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55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罪犯刘均于2014年8月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刘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2分。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均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