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申请执行唐万全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唐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唐万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与唐万全借款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万全银行存32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判长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