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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初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红与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初5613号原告:王红。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原告王红诉被告莫莱克斯(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前未能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景  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