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0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庆红与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红,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06号原告:宋庆红,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储兵,男,1979年3月25日生,现住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红与被告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宋庆红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