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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庆红与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红,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106号原告:宋庆红,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储兵,男,1979年3月25日生,现住所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红与被告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红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宋庆红承担。审判员  吴贤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