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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郑志林与彭少聪、刘梅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林,彭少聪,刘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林,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朱芸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彭少聪,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刘梅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4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彭少聪、刘梅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少聪、刘梅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