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徐志强与被执行人宋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强,宋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强被执行人宋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强与被执行人宋旸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重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