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204号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文映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义蓉,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