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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204号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法定代表人:文映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义蓉,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