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城区汉酱酒类经营部、四川蓉易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元市城区汉酱酒类经营部,四川蓉易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左学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城区汉酱酒类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负责人张思维。被执行人四川蓉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彭典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城区汉酱酒类经营部、四川蓉易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易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城区汉酱酒类经营部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蓉易达公司已歇业。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蓉易达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旺苍县佳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2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强朝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