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某与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曹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847号原告舒某,男,193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曹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曹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