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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舒某与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曹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847号原告舒某,男,193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曹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曹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陈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