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城包装有限公司诉宁夏新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城包装有限公司,宁夏吴忠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新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吴利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4元、执行费1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助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