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东安县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安县东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东安县东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渊。东安县东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005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安县东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8-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0052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