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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师宗红盈食品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师宗红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1037号原告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所元,总经理。地址:师宗县丹凤街道办事处凤竹路。委托代理人李定忠,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师宗红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云。地址:师宗县大同工业园区。原告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宗红盈食品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的服务费共计48600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3名保安人员到被告公司服务。服务期限: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止。服务费总额为48600元,按季度预付,每个季度应付款为1215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告先预付第一个季度服务费,以后每个季度的服务费在季度的第一个月5号前付清。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该义务(具体事项详见合同),在服务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现该合同原告已履行完毕终止合同。经原告多次催要服务费,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条件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不仅要求被告的称谓要明确,相关能够确定其身份信息的简况也应当明确。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具体,被告身份信息的简况不明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又无法查明被告的具体准确住所。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师宗县泰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志华审判员  张奉先审判员  殷俊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