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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孟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孟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151号申请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2871913X,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涌金花苑小区5幢116-121号。法定代表人:石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宗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金孟做,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孟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显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蔡子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