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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证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代浩朋与丹凤卫生院申请保全案件 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浩朋,丹凤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证保5号申请人:代浩朋,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丹凤新村后戴庄39户。被申请人:丹凤卫生院。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保全其妻张阿云因在丹凤卫生院生产时,该院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生儿死亡,张啊云病危的事故,为便于查清新生儿死亡原因,故对张阿云在丹凤卫生院住院期间的相关病例予以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就上述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申请人代浩朋之妻张阿云在丹凤卫生院住院期间的相关病例予以诉前证据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