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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林与方太连土地经营权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林,方太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林,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太连,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农民,汉族,现住洮南市。再审申请人陈林因与被申请人方太连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1、申请人是在其哥哥陈明处承包的本案争议土地,即便是要返还土地或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是陈明,而非申请人。2、陈明是在1998年大水冲毁土地后,雇佣村里人进行了土地平整,位置在粉房村南河湾东南侧。3、陈明平整完土地后因为地不值钱自己耕种了一年后就交由被申请人的弟弟方太水无偿耕种。(二)二审对本案证据采信错误。二审中,申请人提供了多份证据,原二审没有采信,而是主观的采信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现有新的补强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二审结束后,粉房村委会开具证明,能够证实当年给被申请人补的土地在粉房村南河湾西侧,而非本案争议土地。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1999年春季,福顺镇粉房村为修河堤,占用方太连口粮田0.549垧,后粉房村给方太连补地9亩。方太连根据粉房村口头补地合同占有使用争议土地长达十三年之久,应认定方太连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判决陈林返还争议土地并赔偿侵权损失并无不当。因陈林未能提供有效登记及承包合同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经营权,故二审证据采信正确。(二)关于洮南市福顺镇粉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阅卷,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其在一审、二审出具的证明存在矛盾,对争议土地的性质、位置、亩数表述不一,无法认定其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