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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赵稳稳、殷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稳稳,殷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稳稳,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殷忠君,男,生于1991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赵稳稳与被执行人殷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忠君暂无履行能力,20417.30元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稳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