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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40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炎高与俞天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炎高,俞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0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炎高,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俞天虹,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炎高与被执行人俞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俞天虹执行款30000元。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俞天虹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炎高借款24058.42元、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5%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俞天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