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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322号之一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75986H)。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号。法定代表人:徐益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8520599R)。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琼,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宁波八益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