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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21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以被执行人孙某某自动向其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高宇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书 记 员  贺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