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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田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138号原告秦某,女,农民。被告田某,男,农民。秦某诉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