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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崔清敏与秦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清敏,秦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142号申请人崔清敏,男,195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秦六生,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崔清敏申请执行秦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清敏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六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28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