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毅与汪正华、莫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汪正华,莫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赵毅被申请执行人:汪正华被申请执行人:莫代凤赵毅与汪正华、莫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毅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0000.00元,权利人赵毅至今尚未受偿金额18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找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均由其他执行案件先期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